頒布時間:2005-12-19 00:00:00.000 發文單位:新疆地方稅務局
一、加強對貨物運輸業的管理有何重要意義?
答:國家稅務總局為了加強對貨物運輸業的管理,于 2003年制定出臺了“三個辦法和一個方案”。這既是針對貨物運輸業出現的問題而采取的相關措施,也是銜接增值稅鏈條、完善稅制的重大舉措。它將會更好地規范貨物運輸業稅收管理,對整頓市場經濟秩序、規范稅收秩序營造良好的稅收環境起到很重要的作用,最終將使稅收達到應收盡收的目的;同時新政策的出臺將起到打擊不法分子偷逃營業稅和利用貨運發票騙抵稅款的重要作用。從營業稅的角度看,這個政策一方面在管理上會使納稅更真實,經過主管稅務機關認可后開具的貨物運輸業發票能夠更真實,經過主管稅務機關認可后開具的貨物運輸業發票更真實地反映企業收入;另一方面也使虛假抵扣、偷稅逃稅行為得到有效監控。對納稅人實行取得發票需要資格認定,以及電子信息歸集國稅、地稅兩個部門進行比對,這些具體措施對徹底治理過去存在的貨物運輸業發票管理混亂狀況都將發揮重要作用,且能進一步提升稅收征管水平。
二、《貨物運輸業營業稅納稅人認定和年審試行辦法》對納稅人是如何管理的?
答:對提供公路、內河貨物運輸勞務的單位和個人,實行分類認定和年審制度,根據其開具貨物運輸業發票的方式,分為自開票納稅人和代開票納稅人。
自開票納稅人,需同時具備六個條件后,自行向當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對其有關資料和實際經營狀況進行調查審核,對符合條件者,認定其為自開票納稅人,辦理認定手續。自開票納稅人不包括個人、承包人、承租人以及人。
除自開票納稅人以外的需由代開票單位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的單位和個人為代開票納稅人。 [2004]88號文件下發后,明確有關代開票納稅人認定和年審的規定停止執行,也就是說,以后不存在代開票納稅人的認定,總之只要不是自開票納稅人,就是代開票納稅人。
代開票納稅人達到自開票納稅人條件的 ,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自開票納稅人認定。
對自開票納稅人的管理實行年審制度 .年審不合格的。在3個月內整改。如果通過整改仍不合格的,則取消資格,收回相關證書,清繳貨運票。凡被取消資格的,一年內不準再重新認定。我區的年審工作由地、州、市局統一組織,各基層局負責實施,每年元月起至2月底結束。
三、哪些單位可以認定為自開票納稅人?
答: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六個條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地方稅務局核發的稅務登記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水路運輸許可證;
(二)年提供貨物運輸勞務金額在 20萬元以上;
(三)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如果是租用辦公場所,則承租期必須在 1年以上;
(四)在銀行開設結算賬戶;
(五)具有自備運輸工具,并提供貨物運輸勞務;
(六)賬簿設置齊全,能按發票管理辦法規定妥善保管、使用發票及其他單證資料,能按稅務機關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要求正確核算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稅金和營業利潤,并能按規定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和繳納各項稅款。
新辦的提供貨物運輸勞務的單位,凡符合以上六條自開票納稅人條件,注冊資金在 30萬元以上的,可在辦理稅務登記的同時申請辦理自開票納稅人認定手續。
四、哪些單位不能認定為自開票納稅人?
答:
(一)不同時具備上述六個條件的單位;
(二)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承包人、承租人以及人(屬代開票人,其“雙定”稅款可由主管稅務機關委托出包方、出租方以及方統一代征);
1、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方的名義對外經營,由出包方、出租方、被方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2、營業收支全部納入出包方、出租方、被方的財務會計核算;
3、利益分配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方的利潤為基礎。
(三)擁有運輸工具的個人。
五、申請辦理自開票納稅人認定的單位應提供或出示哪些證件和資料?
答:
(一)單位申請報告
(二)貨物運輸業自開票納稅人認定表;
(三)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稅務登記證副本;
(五)車輛道路運輸證、船舶營業運輸證復印件;
(六)房屋產權證和房屋租賃合同復印件;
(七)購置自有運輸工具購買發票復印件;
(八)地方稅務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六、如何開具貨運發票和繳納稅款?
答:貨運發票的開票方式一般分為兩種,一是自開票納稅人開具發票。被認定為自開票的納稅人自行到稅務機關領購并開具貨運業發票,對自開票納稅人的稅款實行查賬征收,自開票納稅人除聯運業務以外,一律按全額繳納營業稅。在繳稅時,必須同時報送《自開票納稅人貨物運輸業發票匯總清單》紙質文件及電子文件。
另一種是代開票納稅人開具的發票。代開票分為中介機構和地稅局代開票兩種。代開票納稅人在到代開票單位代開發票時,必須先繳納稅款,代開票單位才能為其代開發票。對代開票納稅人不論是單位還是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承包運輸車輛的個人),其應納稅款都實行定期定額征收辦法,非外資企業的開票單位或個人在代開票時按開具的貨物運輸業發票上注明的運費和其他價外收費按規定征收營業稅及附征城建稅(3 .3%)、所得稅(3.3%);對外資運輸企業營業稅及附征稅款按3%計算,其他稅同上。外資企業首次開具發票時要做企業性質認定(是不是外資企業),要備案相關證明資料。代開票納稅人在本月繳納上月定額稅款時,如其在上月代開票時取得的稅收完稅憑證上注明的稅款大于定額稅款的,不再繳納定額稅款;如完稅憑證上注明的稅款小于定額的,則補繳完稅憑證上注明的稅款與定額稅款差額的部分。
七、代開票納稅人在申請代開發票時需提供那些資料?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2004]88號文件精神,對原規定的有關代開票納稅人在申請代開票時須提供的〈代開票納稅人資格證書〉和承運貨物時同貨主簽訂的承運貨物合同或其他有效證,停止執行。目前,我區貨物運輸業代開票納稅人申請代開發票的,規定應持〈稅務登記證〉副本、〈發票領購簿〉、貨物運單;不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持單位證明或個人身份證、貨物運單,到代開票單位填寫〈貨物運輸代開發票申請表〉申請開具發票。代開票單位應嚴格審核,對提供證件、資料不齊全或《貨物運輸代開發票申請表》填寫不完整的,不予開具發票。
八、納稅人一般在哪兒納稅?
答:
(一)自開票納稅人提供貨運勞務應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稅款。
(二)代開票納稅人提供貨運勞務應由其代開票機構代扣代繳其應納稅款。代開票機構的選擇為:
1、 代開票納稅人為單位的,其應納稅款應由代開票納稅人單位所在地的代開票機構負責代扣代繳;
2、 納稅人為承包人、承租人或人的,其應納稅款應由發包、出租或單位所在地的代開票機構負責代扣代繳;
3、 其他代開票納稅人應納稅款應由其運輸工具戶籍所在的代開票機構負責代扣代繳。
九、運輸企業可否按減去支付給其他聯運合作方運費后的余額作為營業額計算繳經手人營業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貨物運輸業稅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 [2003]121號)第十四條規定,自開票納稅人的聯運業務,以其向貨主收取的運費及其他價外收費減去支付給其他聯運合作方運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征收營業稅。
以上所稱聯運業務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自開票納稅人必須參與該項貨物運輸業務;
(二)聯運合作方自開票納稅人開具貨物運輸業發票;
(三)自開票納稅人必須將其接受的貨物運輸業發票作為原始計賬憑證,妥善保管,以備稅務機關檢查。
根據國稅發 [2004]88號規定,代開票納稅人從事聯運業務的,其計征營業額為代開的貨物運輸業發票注明的運費和其他價外收費,不得減除支付給其他聯運合作方的運費。
十、符合營業稅減免條件的納稅人如何開票、管理?
答:各基層縣(市)地稅局對符合各類減免稅條件的貨物運輸業納稅人,應在受理時加強審核,并將受理的符合減免條件的納稅人資料復印件分送稅政業務部門復審、備案。稅政業務部門復審后經主管局長審批符合減免稅條件的納稅人,要將審批結果連同企業報送的相關資料送管理部門、計會部門、代開票機構備案。
對符合享受減免稅條件的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下同),實行“先征后退”的優惠政策,即在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時,先按規定繳納地方各稅,再在下一個征期內到代征機構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辦理退稅,具體退稅辦法按《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關于現金退稅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稅發[2004]47號)執行。
各基層縣(市)地稅局將按照總局“一窗式”管理模式,加強內部各部門之間配合和管理,對享受再就業優惠政策的代開票納稅人辦理減免退稅事宜實行“綠色通道”,及時按規定為納稅人辦理相關的退稅手續。同時,對已給予減免稅優惠的企業和個人要分戶建立減免稅檔案,加強其日常監督、檢查,預防享受減免稅條件的納稅人的名義為其它納稅人開票。
十一、對辦理稅務登記前發生的貨物運輸勞務如何開票?
答:
(一)單位和個人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 30日內向主管地方稅務局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的,對其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至取得稅務登記證期間提供的貨物運輸勞務,辦理稅務登記后,主管地方稅務局可為其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
(二)單位和個人領取營業執照超過 30日未向主管地方稅務局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的,主管地方稅務局應按《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進行處理,在補辦稅務登記手續后,對其自領營業執照之日至取得稅務登記證期間提供貨物運輸勞務,可為其代開貨物運輸發票。
(三)地方稅務局對提供貨物運輸勞務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稅收管理過程中,凡發現代開票納稅人(包括承包人、承租、人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辦理稅務登記的,符合稅務登記條件的,必須依法辦理稅務登記。
十二、對不需辦理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提供貨物運輸勞務,如何開票?
答:提供了貨物運輸勞務但規定不需辦理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憑單位證明或個人身份證在單位機構所在地或個人車籍地由代開票單位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
十三、關于物流勞務單位如何征稅?
答:
(一)利用自備車輛提供運輸勞務的同時提供其他勞務如:對運輸貨物進行挑選、整理、包裝、倉儲、裝卸搬運等勞務的單位,以下簡稱物流勞務單位),凡符合規定的自開票納稅條件的,可以認定為自開票納稅人。
(二)自開票的物流勞務單位開展物流業務應按其收入性質分別核算,提供運輸勞務取得的運輸收入按“交通運輸業”稅目征收營業稅,開具貨物運輸業發票;提供其他勞務取得的收入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并開具服務業發票。
(三)代開票單位在為代開票物流勞務單位代開票時也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原則征稅(代征)并代開發票。
十四、增值稅納稅人取得貨運發票如何抵扣?
答: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外購貨物(固定資產除外)和銷售應稅貨物所取得的由自開票納稅人或代開票單位為代開票納稅人開具的貨物運輸業發票準予抵扣進項稅額。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稅務機關認定為自票納稅人的聯運單位和物流單位開具的貨物運輸業發票準予計算抵扣進項稅額。準予抵扣的貨物運費金額是指自開票納稅人和代開票單位為代開票納稅人開具的貨運發票上注明的運費、建設基金和現行規定允許抵扣的其他貨物運輸費用;裝卸費、保險費和其他雜費不予抵扣。貨運發票應當分別注明運費和雜費,對未分別注明,而合并注明為運雜費的不予抵扣。
(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貨物運輸業發票,可以在自發票開具日 90天后的第一個納稅早報期結束以前申報抵扣。
(四)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 2004年以后取得的貨物運輸業發票,必須按照《增值稅運費發票抵扣清單》的要求填寫全部內容,對填寫內容不全的不得予抵扣進項稅額。
(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聯運發票應逐票填寫在《增值稅運費發票抵扣清單》的“聯運”欄次內。
(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內海及近海貨物運輸發票,可暫填寫在《增值稅運輸發票抵扣清單》內河運輸欄內。
十五、從 2003年12月1日起,國家稅務局將對哪些發票進行比對?比對不符的,如何處理?
答:從 2003年12月1日起,國家稅務局將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抵扣所有運輸發票與營業稅納稅人開具的貨物運輸業發票進行比對。凡比對不符的,一律不予抵扣。對比對異常情況進行核查,并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開具或取得貨物運輸業發票的單位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