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稅函[2003]469號
頒布時間:2003-12-31 00:00:00.000 發文單位:新疆地方稅務局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你局及庫爾勒市地稅局應當嚴格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執行職務,對華凌市場及市場內的納稅人自2002年11月1日起依法進行稅務登記,依照法定稅率計征稅額,依法征收稅款。對于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其銷售貨物的月銷售額為1000元至5000元,銷售應稅勞務銷售額為1000元至3000元的,要依法加強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征管辦法按原有規定執行。
二、你局及庫爾勒市地稅局要主動向當地黨政領導匯報工作,爭取地方黨政對稅收征管工作的領導、協調。同時通過新聞媒體,加大稅法宣傳力度,提高全社會依法納稅意識。
三、全區各級地稅機關要對轄區內新建的大型集貿市場執行稅收政策的情況進行一次清理檢查,發現類似現象,比照上述精神,堅決予以糾正。
此通知。
(自治區地方稅務局2003年12月31日新地稅函[2003]469號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