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04-01-10 00:00:00.000 發文單位:新疆地方稅務局
一、專項檢查整治對象
(一)納稅人取得的由地稅機關或地稅機關按規定委托的單位代開的發票;
?。ǘ﹤卧臁⒆冊?、制售、倒買倒賣假發票行為;
?。ㄈ┑囟悪C關代開發票工作制度的執行情況。
二、代開發票專項檢查整治工作步驟
代開發票專項檢查整治分自查、核查、重點檢查和總結建制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為自查階段(2004年9月20日至2004年10月19日)。各級地稅機關要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宣傳工作,向社會各界和廣大納稅人廣泛宣傳開展發票專項整治的重要意義、發票管理法規和正確使用發票以及識別假發票的方法。要求納稅人和其他單位應將2003年1月1日——2004年8月31日期間取得的、金額在50,000元以上的代開發票(發現重大稅收違法行為,可追溯到以前年度),按照發票票號、收款方名稱、付款方名稱、開票項目、金額、代開票機關及開票人等內容登記造冊,上報主管地稅機關備查。主管地稅機關同時認真檢查本單位代開發票工作制度執行情況,查找問題,邊查邊整改。
第二階段為核查階段(2004年10月20日至11月19日)。主管地稅機關對納稅人和其他單位上報的代開發票“發票聯”的各項內容,與代開發票“存根聯”比對,發現“大頭小尾”票,即責成納稅人和其他單位提供票源,迅速組織力量調查摸底,對查出的問題依法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對異地代開發票需要調票核查的,由檢查地主管地稅機關向開票地地稅機關發函協查,開票地地稅機關應及時協查、回復。
第三階段為重點檢查階段(2004年11月20日至12月19日)。在前兩個階段工作的基礎上,主管地稅機關對納稅人和其他單位按照一定比例進行重點檢查;對在規定時間內未按要求完成自查或者拒絕自查的納稅人和其他單位全面檢查,發現違法行為,依法處理。各地(州、市)局要對所屬縣(市、區)局開展代開發票專項檢查整治工作情況以及是否存在開票不征稅問題進行抽查。
第四階段為總結建制階段(2004年12月20日至2005年1月31日)。主管地稅機關認真研究解決代開發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建立健全代開發票管理制度,堵塞代開發票漏洞。
各地主管地稅機關要對受托代開發票單位進行一次清理。原則上除地稅機關外,不得由其他單位代開發票;確需委托的,應上報地(州、市)地稅局審查批準,簽定委托協議,加強受托單位代開發票情況的監管,對違反規定代開發票的,解除委托協議,并依法懲處。
三、各級地稅機關要積極爭取同級公安機關的支持,按照自治區公安廳、國稅局、地稅局《關于開展打擊虛開貨物運輸發票和制售假發票等涉稅違法犯罪專項整治行動的通知》(新公通[2004]80號)要求,積極研究打擊發票違法犯罪活動的措施,制定行動方案,抽調人員,重拳出擊,集中開展一次聯合打擊偽造制售假發票的行動,整治一批非法買賣發票活動猖獗的場所,搗毀一批偽造、變造、制售、倒買倒賣假發票犯罪窩點和團伙。通過集中打擊和整治行動,嚴厲打擊偽造變造制售發票的囂張氣焰和有效遏制嚴重涉稅犯罪,促進稅收秩序的根本好轉。區局在適當時間組織工作組對此項工作進行檢查。
四、工作要求
?。ㄒ唬╅_展代開發票專項檢查整治是新形勢下治理稅收環境,加強稅收征管的重要措施,對于堵塞稅收漏洞,保證稅收收入,公平稅負,反腐倡廉,維護正常的稅收和經濟秩序,大力推進依法治稅都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地稅機關要統一思想,充分認識開展代開發票專項檢查整治的艱巨性、長期性,各級領導一定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統一部署,周密安排,有效開展專項檢查整治工作,確保代開發票專項檢查整治取得成效。
(二)認真做好宣傳工作。為做好代開發票專項檢查整治的宣傳工作,區局擬定了《關于在全區開展代開發票專項檢查整治的公告》和《發票基本知識》(見附件),并將在有關媒體發布。各地應在當地新聞媒體以及結合日常的稅收征管工作,在辦稅服務廳和公共場所,采取各種有效形式,對納稅人積極主動地進行稅收法規、稅收政策、發票知識的宣傳,特別要有針對性地加強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宣傳。使納稅人和社會各界充分認識到偽造、變造、制售、倒買倒賣發票的危害性,爭取廣大納稅人和社會各界的理解支持,充分發揮協稅護稅的重要作用。
各地主管地稅機關應于2004年10月19日前,在辦稅服務廳和當地媒體上公布代開發票單位的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舉報咨詢電話等,方便納稅人和社會各界監督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