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稅發[2003]167號
頒布時間:2003-11-12 00:00:00.000 發文單位:新疆地方稅務局
稅務登記是稅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環節,是稅務管理的基礎。是納稅人在稅務機關登記注冊的身份證明,也是征納雙方法律關系成立的依據和證明。
關于稅務登記證件的印制,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1996]131號、新地稅征字[1996]018號、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9]78號和新地稅征字[1999]026號文件均明確規定:稅務登記證必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嚴格按照式樣標準統一定制,各地不得自行印制,違者將嚴肅處理。
為此,區局再次重申,各級地稅機關應嚴格按照規定管理稅務登記證件,不得自行印制、購買稅務登記證件。如有違反,將嚴格按新地稅發[2002]113號關于印發《稅務登記證費和稅務發票工本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的規定,除責令限期改正外,按違紀款沒收,處以違紀款兩倍罰款,從區局下達的支出指標中抵扣,并按照“兩權”監督責任追究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政紀處分。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2003年11月12日新地稅發〔2003〕167號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