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05-08-23 00:00:00.000 發文單位:新疆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3]121號和[2004]135號文件規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依照程序認定并批準以下中介機構為貨物運輸業代開發票單位,現將取得代開發票資格第一批的中介機構公告如下。
在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提醒全體納稅人在代開發票時,除經批準認定取得代開發票資格的以下“代開發票單位”和稅務機關代開發票且代開發票的稅率不低于6.6%有效外,其他任何單位(含:街道辦事處、車輛管理所、運輸管理站等)代開的發票或低于6.6%稅率代開的發票,企業在年末匯算清繳或增值稅進項抵扣、以及行政事業單位報銷時,稅務機關一律不予認可,否則后果自負。
新疆地方稅務局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