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稅函[1995]134號
頒布時間:1995-06-30 00:00:00.000 發文單位:湖南省地方稅務局
(1995年6月30 日湘地稅函[1995]134 號發各地、州、市、縣地方稅務局)
《湖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統一普通發票防偽措施的通告》(湘地稅通[ 1995 ] 01 號)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宣傳、貫徹執行。
湖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統一普通發票防偽措施的通告
(湘地稅通[1995 ]01 號)
為了切實加強發票管理。提高普通發票的防偽性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有關文件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統一普通發票防偽措施的有關問題通告如下:
一、凡我省境內的郵政、電信、鐵路、水運、民用航空、金融保險、文化體育、建筑、安裝、修繕、裝飾、代理、旅店、飯食、旅游、倉儲、租賃、廣告、娛樂、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等行業或項目,以及繳納營業稅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使用的普通發票,自 1995 年 7 月 1 日起,其發票聯必須套印湖南省地方稅務機關的發票監制章,使用棱形〈 SW 〉防偽水印紙制(省地稅局另有規定者除外)。上述行業或項目所使用的普通發票,凡未套印湖南地方稅務機關發票監制章、未使用棱形〈 SW 〉防偽水印紙印制的,一律停止使用,否則,將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二、對停止使用的廢舊發票由有關單位清點造冊,報地方稅務機關統一處理。個別地方舊發票庫存量較大的,可造冊報經省地稅局批準后,延期使用到 1995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