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稅發[1994]013號
頒布時間:1994-11-15 00:00:00.000 發文單位:湖南省地方稅務局
(1994 年 11 月 15 日、湘地稅發[1994 ] 013 號發各地、州、市、縣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經研究,現將全省地方稅務行政復議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各級地方稅務局應嚴格依照執行國務院 1994 年 10 月 9 日修改發布的《行政復議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 1993 ] 119 號文制定頒發的《稅務行政復議規則》。
二、縣級以上(含縣級)地方稅務局(分局),應設立復議機構—稅務行政復議委員會及其復議辦公室,代表本級稅務機關行使復議職能。復議委員會由本局主管業務的副局長和稅政管理部門、征管部門、稽查部門以及監察部門的負責人或業務骨干等 5 人以上單數組成。復議委員會單獨下設其辦事機構—稅務行政復議辦公室,配備一至兩名以上熟悉稅收業務、法律的工作人員。
稅務行政復議委員會的職責包括:
(一)審查復議申請是否符合法定條件;
(二)向爭議雙方、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查閱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組織審理復議案件;
(四)擬定復議決定;
(五)受復議機關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在稅務行政訴訟中辦理應訴事宜;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
(七)復議機關交辦的其它職責。
三、對地方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復議,由其上一級地方稅務局管轄;對國家和地方稅務局聯合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復議,由其各自上一級國家和地方稅務局共同管轄。對省地方稅務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復議,由國家稅務總局管轄。
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構被撤銷合并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是被申請人。
五、地方稅務局在復議中發現屬于國家稅務局管轄的問題及案件,應當及時移送。
六、在稅務行政復議工作中,各級地方稅務局要密切加強與國家稅務局協作配合,共同把復議工作做好。
七、稅務行政案件檔案管理,暫按《湖南省稅務局行政案件檔案管理辦法》(湘稅發[ 1991 ] 48 號)執行。
八、關于復議文書格式。所有復議文書仍按原省稅務局統一制作的復議文書式樣使用,但須將冠首改為“××地方稅務局”。
九、請各地按季認真填報“稅務行政復議、訴訟案件統計表”。
十、各地在執行本通知時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