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稅函第059號
頒布時間:1994-03-09 00:00:00.000 發文單位:湖南省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我省外貿出口企業延緩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1993年退稅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外貿出口企業,可延緩3個月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以下簡稱"報關單")。經同意延緩提供報關單的出口企業,如發生騙稅行為或不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報審報關單的,取消其延緩提供權。
二、經同意延緩提供報關單的出口企業,在按月辦理出口貨物退稅時,可據其他資料先行申報退稅,待第四個月10號前將報關單按出口銷售帳順序整理裝訂,報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審核。對出口貨物缺報關單的,由出口企業填報"出口貨物缺報關單情況登記表"(表式附后),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據此扣回已退(免)的稅款。
三、對缺報關單且已扣回退(免)稅款的出口業務,如報關單又陸續收回的,企業可按出口銷售帳順序進行整理,于當年9月和次年3月向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補退已扣回的稅款。
四、經同意延緩提供報關單的出口企業,其購進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的普通發票和稅收(出口產品專用)繳款書,可按庫存出口商品帳借方記載的內容報審。
附件:
一、延緩提供報關單的企業名單。(略)
二、出口貨物缺報關單情況登記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