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稅發第017號
頒布時間:1994-06-24 00:00:00.000 發文單位:湖南省稅務局
根據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和《國務院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4〕10號)的精神,經湖南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對外商投資企業改征營業稅后多繳稅款的退還問題具體明確如下:
一、外商投資企業由于改征營業稅而多繳納稅款,是指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有關規定計算實際繳納的稅款,超出依照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統一稅條例(草案)》及有關規定計算的應繳納的稅款的部分。計算公式為:
當期多繳稅款=當期實際繳納的營業稅稅款-工商統一稅稅款
工商統一稅稅款是指以外商投資企業當年營業收入全額為計算依據,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涉外稅務管理司國稅外函〔1994〕009號《關于貫徹國稅函發〔1993〕152號文件有關問題的通知》所附的工商統一稅稅目稅率表計算出的稅款(包括地方附加)。
二、《國務院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所說的"1993年12月31日前已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是指1993年12月31日前已辦理工商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的經營期限"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經營期限,不包括1994年1月1日以后辦理的延長期;"5年"是指從1994年1月1日起至1998年12月31日止。
三、外商投資企業應于年度終了后30日內向主管涉外稅務機關報送書面申請報告,填寫《營業稅稅負增加退稅申請表》(式樣附后),經主管涉外稅務機關初審后,報地、州、市稅務局復審;地、州、市稅務局應在《營業稅稅負增加退稅申請表》審核意見欄內注明外商投資企業截至報告期止的實際稅負情況及征稅情況,上報省稅務局批準后,辦理退稅款手續。
四、外商投資企業多繳納稅款的退還,原則上在年度終了后一次辦理。年度退稅額在20萬元人民幣(含20萬元)以上的,經省稅務局批準,可按季預退稅款,年終清算。
各地、州、市稅務局應于年度終了后45日內,將上年度退稅情況匯總上報省稅務局。
五、外商投資企業應據實申報退稅額,凡發現有申報不實或采取不正當的手段造成多退稅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