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供棉聯第110號
頒布時間:1994-11-14 00:00:00.000 發文單位:湖南省供銷合作社聯合 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國家稅務局
根據國內貿易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內貿農字〔1994〕第210號文件《關于明確1994年儲備棉出庫供應價 格、增值稅征收辦法和有關財務處理的通知》規定,現就我省1994年(1993年9月1日至1994年8月31日)儲備棉出庫供應價格、繳稅(營業稅、增值稅)辦法和財務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1993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出庫的儲備棉價格和有關財務問題的處理辦法,按國內貿易部、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內貿農字〔1993〕第332號《關于國家儲備棉供應價格和財務結算辦法的通知》文件規定執行。企業代政府部門收取的省間調撥獎勵金(包括儲備棉和商品棉)不列為企業銷售收入,不繳納營業稅。
二、對1994年1月1日至8月31日出庫的儲備棉,其具體規定如下:
1.供應價格。按內貿農字〔1994〕第166號《關于明確棉花供應價格和繳納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即每 50公斤標準級皮輥棉,產地二級站不含增值稅供應價格, 1994年1月1日起為334.45元,1994年5月1日起為333.02元 ,順加儲備棉入庫費用(每擔不超過8元)。鋸齒棉另加衣虧補貼12.16元。1994年1月1日起執行的供應價格與原庫存價格之差額,標準級每擔按38.35元,上繳省棉麻總公司,再由省棉麻總公司集中上交國內貿易部,增加國家特種儲備資金。
2.棉花調撥獎勵金每擔30元由供棉單位向用棉單位收取,收取的獎勵款全額上交省棉麻總公司,再由省棉麻總公司集中上交國內貿易部。
3.今年1月1日起執行增值稅后,儲備棉增值稅計算方法:國家儲備棉作為庫存商品,其存貨已征稅額的計算,按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060號通知的有關規定辦理。
儲備棉在今年內出庫部分的已征稅款可逐月計算抵扣,其出庫部分已征稅款的計算,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1994〕財稅字第019號通知的有關規定辦理。
4.根據國內貿易部、國家計委、財政部內貿農字第 148號《關于510萬擔儲備棉花結算價格的緊急通知》規定,1994年4月安排的510萬擔儲備棉,每擔加收的80元儲備棉貸款利息等,計入應交增值稅銷售額中。
5.出庫儲備棉增值稅征收問題,按現行規定執行。
6.本次出庫的儲備棉,由于稅率不同、供應價格不同,工作比較復雜,請各有關部門互相配合,通力協作,務必于文到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結算工作。
7.1993年棉花年度全國統一動用的1000萬擔儲備棉,其升值款、獎勵金和加收80元款,應于今年10月底以前上交國內貿易部。逾期不交的,按原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