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財稅[2007]33號
頒布時間:2007-01-24 10:03:1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等
各區縣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市國稅局各直屬分局、市地稅局各直屬分局: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京財稅[2010]713號文件規定,本文失效。源自正保會計網校源自正保會計網校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模具產品增值稅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 152號)轉發給你們,并就返還資金使用范圍及所得稅適用政策明確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鑄鍛、模具和數控機床企業取得的增值稅返還收入征免企業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05] 33號)對返還稅款使用范圍的規定,對北京地區相關模具企業取得增值稅返還資金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增值稅返還專項資金必須用于與技術改造、環境保護、節能降耗和模具產品研究開發相關的項目支出,主要用途包括:
1.設備購置改造費。指新產品研究開發中所必須的計算機軟硬件、專用加工設備、關鍵工藝設備、專用試驗儀器及檢測設備購置、改造和維修費用,樣品、樣機購置費用。
2.技術合作費。指新產品研究開發中需引進先進技術或與國內外機構開展合作研究所發生的費用。
3.材料費。指新產品樣機研究開發中所需的原材料、輔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等所發生的費用。
4.試驗外協費。指新產品研究開發中所發生的帶料外加工或因本單位不具備條件而委托外單位進行設計、試驗、加工、測試、計算等發生的費用。
5.人員費用。直接參加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研究開發的技術人員研發經費與獎勵,外聘或引進專業技術人才的費用及相關人員技術培訓的費用。
6.其他費用。至其他與新產品研究開發相關的費用支出,如專利技術的研究與保護,新技術,新工藝的研究與推廣等。
二、當年專項資金未使用完可結轉下一年使用。
三、相關模具企業取得的增值稅返還專項資金計入“補貼收入”,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免征企業所得稅。該專項資金只能用于本企業與上述技術改造、環境保護、節能降耗和模具產品研究開發有關的各項支出范圍,凡改變用途的,應補繳企業所得稅。
四、相關模具企業應在專項資金到賬次年的四月底前,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當年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并將審計報告報送北京市財政局、財政部駐北京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及本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
2007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