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國稅辦[2001]91號
頒布時間:2001-02-20 00:00:00.000 發文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據一些地方反映,金銳工程協查系統運行前,增值稅專用發票協查函的印制、保管、使用由稅政部門負責,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增值稅專用發票協查管理辦法》(國稅發[2000]180號)文件精神,現將增值稅專用發票協查函管理工作中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增值稅專用發票協查管理辦法》國稅發[2000]180號文件國稅發[2000]180號第九條:“稅務機關內部各機構需要委托其他地區協查或者報請上級稅務機關組織協查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由稽查局確認,分別不同情況填制協查函、通知單或者報告,經稽查局長或者主管稅務局長審批后傳遞給有關地區或者報送上級稅務機關?!敝幎?,增值稅專用發票協查函應由稽查局統一管理。
二、委托其他地區協查或者報請上級稅務機關組織協查時,填寫《增值稅專用發票協查函》(詳見附件一),一式三聯,第一聯:存根聯,委托方稅務機關留存;第二聯:回執聯,受托方稅務機關寄回;第三聯:核查留存聯,受托協查地區的稅務機關留存?!对鲋刀悓S冒l票協查函》后所附發票清單(詳見附件二)。
受托方完成協查事項后填制《增值稅專用發票協查回復函》(詳見附件三),一式兩聯,第一聯:存根聯,受托稅務機關留存;第二聯:回執聯,寄回委托協查的稅務機關。《增值稅專用發票回復函》后所附“稅務處理結果清單”(詳見附件四)。
三、鑒于金稅工程發票協查信息管理子系統運行后,會自動生成《增值稅專用發票協查函》、《增值稅專用發票協查回復函》及《已證實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因此,區局將不再統一印制,各地根據工作需求自行打印或印制。
四、各地在實際工作中,如遇什么問題,請及時與自治區國稅局稽查局聯系。
附件:
1.增值稅專用發票協查函(略)
2.發票清單(略)
3.增值稅專用發票協查復函(略)
4.稅務處理結果單(略)
5.已證實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