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4]162號
頒布時間:2004-09-17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海南省財政廳、國家稅務局:(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財稅[2009]18號文件規定,本文失效。)
一汽海南汽車有限公司生產的海馬牌HMc7161轎車,經國家指定的檢驗中心樣品檢驗和生產一致性審查,達到《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II)》規定的排放標準,檢驗程序符合財稅[2000]26號文件規定的要求。經研究,對一汽海南汽車有限公司在2003年4月15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間生產銷售的海馬牌HMc7161型轎車,準予按應納消費稅稅額減征30%。文到之日以前應減征的消費稅可以在以后應交的消費稅中予以抵減。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