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國稅發[1998]217號
頒布時間:1998-12-15 00:00:00.000 發文單位:重慶市地方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物業管理企業代收費用是否計征營業稅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精神,現通知如下:
物業管理企業代有關部門收取水費,電費,燃(煤)氣費,維修基金,房租的行為,屬于營業稅"服務業"稅目中的"代理"業務,因此,對物業管理企業代有關部門收取的水費,電費,燃(煤)氣費,維修基金,房租不計征營業稅,對其從事此項代理業務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當征收營業稅。維修基金,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根據財政部<物業管理企業財務管理規定>(財基字[1998]7號)的規定,接受業主管理委員會或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委托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維修基金和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
重慶市地方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