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財預發[1993]606號
頒布時間:1993-08-16 00:00:00.000 發文單位:湖北省財政廳 中國人民銀行湖北省分行 湖北省稅務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提高商品零售營業說稅率的通知》(國發[1993]23號)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1993)財預明電字第2號《關于提高商品零售營業稅稅率后有關預算管理的規定》以及財政部(1993)財稅字第14號《關于調整營業說“典當業”稅口中“死當物品銷售”子目稅率的通知》、財政部(1993)財預字第91號《關于中央四個行業商品零售營業稅預算級次及繳庫問題的通知》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提高商品零售營業稅稅率后有關預算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預算級次問題
從1993年5月1日起。將“商品零售”、“其他飲食業”和“死當物品銷售”三個稅目的稅率由3%提高到5%,即提高稅率兩個百分點。對提高稅率增加的收入,60%歸中央財政,15%歸省級財政,25%歸地方財政。為簡化手續,便于計算,特規定:“商品零售”營業稅、“其他飲食業”營業稅和“死當物品銷售”
營業稅的稅率提高后,中央、省和各地對這三個稅目實行總額固定比例分成。中央分成這三個稅目收入總額的24%(即提高稅率兩個百分點的60%部分占新稅率5%的比重)。省級分成6%(即提高稅率兩個百分點的15%部分占新稅率的5%的比重),地方分成70%(即原稅率和提高稅率兩個百分點的25%部分之和占新稅率5%的比重),地方分成部分作為參與分成收入處理。
二、關于預算科目問題
在“1993年國家預算收入科目”第3款“營業稅”中增設第10項“商業零售營業稅”和第11項“城鄉個體工商業戶零售營業稅”兩個“項”級科目,屬于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私營企業和其他各種經濟類型納稅人繳納的“商品零售”、“其他飲食業”和“死當物品銷售”三個稅目的營業稅,適用“商業零售營業稅”科目;屬于城鄉個體工商業戶納稅人繳納的“商業零售”、“其他飲食業”和“死當物品銷售”三個稅目的營業稅,適用“城鄉個體工商業戶零售營業稅”。
三、關于繳庫問題
(一)“商品零售”營業稅、“其他飲食業”營業稅和“死當物品銷售”營業稅的稅率提高后,要使用專用繳款書繳庫,具體式樣由省稅務局制定下達。在新繳款書下達前,可暫用現行的“工商稅收專用繳款書”代替,但必須蓋有“零售營業稅”明顯戳記,并在繳款書的“預算級次”欄中注明中央24%,地方76%,以便同其他營業稅相區別。
(二)各支庫收納的“商品零售”、“其他飲食業”和“死當物品銷售”營業稅,應于當日辦理庫款報解時,按規定的分成比例,將24%作為中央級預算收入劃入中央金庫,將76%作為地方預算收入劃入地方金庫,并分別列入中央預算收入和地方預算收入的日報表。“商業零售營業稅”科目和“城鄉個體工商戶零售營業稅”科目分別增設在省級日報表的“鹽稅”科目之后,代號“13”、“14”;地市州日報表的“稅款滯納金”科目之后,代號“32”、“33”。
(三)稅務機關每月應同支庫對賬,如發現這三個稅目的營業稅錯繳科目和未按規定比例劃分級次的,應立即通知支庫更正,稅務機關應對五月一日以后征收的營業稅進行一次清理,凡按5%稅率征收但未按規定劃分級次的,應于八月底以前通知國庫統一調賬。
四、關于年終結算問題
年終,財、稅、庫三家對“商業零售營業稅”和“城鄉個體工商業戶零售營業稅”要認真對賬,如發現未按固定比例劃分級次的,應予調賬,使中央和地方收入的比例符合規定的分成比例。對中央收入少于按規定比例分成的部分要通過年終結算如數扣交中央,對省級分成6%部分,省財政與各地財政年終單獨結算上交,具體數據山省稅務局提供,其他相關事項年終結算時再定。
五、中央四個行業營業稅因“商品零售”、“其他飲食業”和“死當物品銷售”
三個稅目的稅率由3%提高到5%而增加的收入,仍按現行財政體制的規定處理,即一般地區70%作為中央預算收入,30%作為中央和地方參與分成收入,中央四個行業“商業零售”、“其他飲食業”和“死當物品銷售”三個稅目的營業稅繳庫時,仍使用原來的繳款書和預算科目。
六、其他稅目的營業稅,仍按照現行的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和繳庫辦法執行。
本規定從1993年5月1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