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稅發[2002]156號
頒布時間:2002-07-15 00:00:00.000 發文單位:重慶市地方稅務局
各區縣(自治縣、市)地方稅務局,市局各直屬單位:
近一段時間,有區縣局向市局請示在舊城改造中有關房屋拆遷征收營業稅的政策問題。經市局研究,現明確如下:
一、房屋拆遷過程中對被拆遷人(單位或個人,以下同)的稅收政策
(一)被拆遷人與拆遷人(單位或個人,以下同)實行房屋產權調換形式補償的,被拆遷人因房屋結構和面積原因所取得的結算價款,暫不征收營業稅及附加稅費。
(二)在拆遷原房過程中,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安置)方式,所取得的貨幣補償(安置)價款,暫不征收營業稅及附加稅費。
二、房屋拆遷過程中對拆遷人的稅收政策
(一)在現房安置方式中,對拆遷人向被拆遷人收取的結構價差,經各區縣(自治縣、市)地方稅務局審查后,暫不征收營業稅及附加稅費;對因各種原因增加還房面積而收取的房屋價款,應征收營業稅及附加稅費。
(二)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形式補償的,拆遷人向被拆遷人收取的結構價差,經各區縣(自治縣、市)地方稅務局審查后,暫不征收營業稅及附加稅費;對因償還房面積超過原房面積而收取的結算價款,應征收營業稅及附加稅費。
二OO二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