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稅一字[2001]12號
頒布時間:2001-03-13 00:00:00.000 發文單位:新疆地方稅務局
一、自謀職業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退役士兵是指:退出現役后按有關規定符合在城鎮安置就業條件的自謀職業的士官和義務兵。
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必須持當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門核發的自謀職業證明材料到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按規定辦理減免稅手續。
二、退役士兵自謀職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相關內容,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43號)第二、三、四條的規定執行。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有效。
(國家稅務總局2001年1月20日國稅發〔2001〕11號通知自治區地方稅務局2001年3月13日新地稅一字〔2001〕12號通知轉發)
補充規定:
對退役士兵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及稅務管理問題比照區局《關于貫徹落實新黨發〔2000〕10號文件有關地方稅收若干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新地稅一字〔2000〕072號)執行。
(自治區地方稅務局2001年3月13日新地稅一字〔2001〕12號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