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1994]087號
頒布時間:1994-03-3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國稅發[2009]29號文件規定,本文失效。)
最近,一些地區的稅務機關要求進一步用確對金融企業往來業務應如何確定營業稅計稅依據。為統一稅收政策,經研究,現對金融企業往來業務計稅依據明確如下:
一、金融企業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金融業務的單位,包括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
二、金融企業往來是指金融企業之間的資金、帳務往來而發生的利息收入(或支出),如聯行往來、同業往來等等。
三、金融企業往來的計稅依據,可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四項對“轉貸業務”的規定,按金融企業之間往來發生的利息收入與利息支出的正差計算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