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稅一字[2000]074號
頒布時間:2000-11-18 00:00:00.000 發文單位:新疆地方稅務局
《關于校辦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33號)下發以后,許多地方詢問對校辦企業為本校提供貨物和服務的免稅政策如何執行,經研究,現通知如下:
一、校辦企業生產的應稅貨物,凡用于本校教學、科研方面的,經嚴格審核確認后,免征增值稅。
二、校辦企業為本校教學、科研服務所提供的應稅勞務(“服務業”稅目中的旅店業、飲食業和“娛樂業”稅目除外),經嚴格審核確認后,免征營業稅。
三、享受優惠政策的校辦企業標準,繼續按照國稅發〔1994〕156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四、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0年9月28日財稅〔2000〕92號通知,自治區地方稅務局2000年11月28日新地稅一字〔2000〕074號通知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