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0]356號
頒布時間:2000-11-2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四川省國家稅務局
各市、地、州國家稅務局,省國稅局直屬分局、稽查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5號)轉發你們,并作如下補充,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對于本通知第一條第(一)款: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銷售給出口企業出口的軟件產品,不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按現行出口退稅政策規定辦理。
根據本通知精神,對軟件企業(含集成電路企業,下同)自行設計并委托其他企業加工生產的軟件產品、集成電路產品,由原企業收回后銷售的,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二、對于符合本通知第一條第(六)款規定,“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的,其固定資產所含的增值稅進項稅金均不得扣除。
三、對于本通知第一條第(七)款: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設計的集成電路,其設計不征收增值稅。
四、對于本通知第三條第(一)款:列入正式公布名單的軟件企業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應報主管國稅機關審核批準。對實行即征即退政策的軟件企業,應當按時足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對不按規定申報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稅法規定對該企業進行處理。
五、對于本通知第三條第(五)款:關于軟件企業的認定標準及管理辦法,按照《信息產業部、教育部、科學技術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軟件企業認定標準及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信部聯產[2000]968號,此文將由我省有關部門結合本省具體情況聯合轉發)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