翼國稅進發[1998]2號
頒布時間:1998-03-10 00:00:00.000 發文單位:河北省國家稅務局
各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具有出口經營權的連鎖企業經營出口業務如何辦理退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8]102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具有出口經營權的連鎖企業經營出口業務如何辦理退稅問題的批復
1998年2月11日 國稅函發[1998]102號
甘肅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商業出口企業代理商業系統業務如何辦理退(免)稅的請示>(甘國稅進發[1997]014號)收悉。關于蘭州XX(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具有出口經營權的商業連鎖企業經營出口業務如何辦理退稅的問題,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關于商業連鎖企業經營出口業務準予退稅的貨物范圍問題。根據現行有關規定,對蘭州XX(集團)有限公司等具有出口經營權的商業連鎖企業總店(總公司或總部)收購自營出口的貨物,同意比照有關外貿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辦理出口退稅事宜,但對其收購的超出外經貿部等有關部門核定的出口經營范圍的系統外出口貨物,不予開具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也不得辦理退稅。對上述商業連鎖企業分店(分公司,分部)出口的貨物,不予辦理退稅。
二、為加強出口退稅管理,對具有出口退稅經營權的商業連鎖企業代理其他商業企業出口的貨物,暫不辦理退稅。
以上請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