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國稅進[1996]11號
頒布時間:1996-02-15 00:00:00.000 發文單位:浙江省國家稅務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5〕92號《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并補充如下貫徹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非自營出口生產企業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一律按國務院國辦發明電〔1995〕19號文規定實行“先征后退”辦法辦理出口退稅,具體按《通知》的第五條規定辦理。
二、受托方外貿企業在向當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時,必須附送代理出口協議(副本)、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聯)、外銷發票、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聯)原件和復印件、委托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簽發《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后,應將上述憑證的復印件留存備查。
三、采用“抵、免、退”辦法辦理出口退稅的自營進出口生產企業,其出口退稅應按季結算。季度內各月份間貨物出口不平衡的,按季度平均數來確定出口貨物占當期全部貨物銷售的比例。季度內出口貨物占全部貨物銷售額50%以下的,其本季度出口貨物的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聯)
、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聯)、外銷發票等憑證,應于下一季度第一個月的20日之前上報當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核查并留存,季度平均出口貨物占全部貨物銷售額50%以上的,其季度內未抵扣完的按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031號文件有關規定可以退還的出口貨物進項稅額,應于下一季度第一個月的20日之前向當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退稅。申報時必須附送以下資料:
(1)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聯);
(2)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聯);
(3)本季度各月份經主管其征稅的稅務機關審核簽章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4)外銷發票;
(5)本季度各月的會計報表(《損益表》)。
因計劃不足等原因不能在申報當月辦理退庫的應退的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不再結轉下期征稅的抵扣,而作為應收帳款借記“應收帳款——應收出口退稅”,貸記“應交稅額——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處理。
四、采用“抵、免、退”辦法辦理出口退稅的生產企業,在向當地主管征稅的稅務機關申報交納增值稅時,應將本期做銷售的出口貨物不予抵扣或退稅的稅額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非常損失”欄中反映,扣減本期應抵扣進項稅額。采用交單做銷售的企業,當月未收到外匯的,可按入帳時的外匯人民幣牌價計算,正式結匯后再按實際匯率計算調整。
五、采用“先征后退”辦法辦理出口退稅的生產企業,其出口退稅應按月申報,于次月20日之前將有關退稅資料上報當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自營進出口生產申報退稅時附送如下資料:
(1)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聯);
(2)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聯);
(3)外銷發票;
(4)退稅款所屬月份的經主管其征稅的稅務機關審核簽章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銷售帳”等帳戶由主管出口退稅稅務機關定期下戶檢查。
六、小規模納稅人自營和委托出口的貨物,憑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聯)、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聯)、外銷發票和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代理出口協議等資料,向當地主管征稅的稅務機關辦理免征增值稅、消費稅手續。
七、外貿企業將一張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購入的部分出口貨物轉為內銷的,征稅機關可憑主管其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出具的《浙江省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申報退稅分割單》(申報退稅聯)抵扣其進項稅額。《浙江省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申報退稅分割單》必須經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經辦人員簽字和縣級以上稅務機關蓋章才有效。
八、外貿企業1995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代理出口的貨物,必須于今年2月前進行清理,并向當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委托企業必須于今年3月底前向當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代理出口貨物的退稅,委托企業屬采用“先征后退”辦法辦理出口退稅的生產企業,應按《通知》規定調整有關征稅事項。
九、省局下達各地的出口退稅計劃中已包含委托代理出口貨物的退稅計劃;部分因無自營出口企業而未安排出口退稅計劃的市、縣,委托代理出口貨物的退稅計劃另行下達。
附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
《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
1995年11月23日 財稅字[1995]92號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調低出口退稅率加強出口退稅管理的通知》[國發明電[1995]3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貫徹〈國務院關于調低出口退稅率加強出口退稅管理通知〉的補充通知》[國辦發明電[1995]19號]精神,制定了《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規定
根據《國務院關于調低出口退稅率加強出口退稅管理的通知》(國發明電[1995]3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貫徹〈國務院關于調低出口退稅率加強出口退稅管理通知〉的補充通知》(國辦發明電[1995 ]19號),特規定如下:
一、1995年6月30日以后報關離境的出口貨物,除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按增值稅征稅稅率退稅的大型成套設備和大宗機電產品外,一律按下列稅率計算進項稅額或退稅款:
(一)農產品、煤炭退稅率為3%;
(二)以農產品為原料加工生產的工業品和適用13%增值稅稅率的其他貨物退稅率為10%。以農產品為原料加工的工業品包括:1.動植物油,2.食品與飲料(罐頭除外),3.毛紗、麻紗、絲、毛條、麻條,4.經過加工的毛皮,5.木制品(家具除外)、木漿,6.藤、柳、竹、草制品;
(三)適用17%增值稅稅率的其他貨物退稅率為14%;
(四)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并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031號)規定可以辦理退稅的本條第“(二)”、第“(三)”款的貨物退稅率為6%;
(五)出口卷煙在生產環節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出口卷煙增值稅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內銷貨物的應納增值稅,應計入產品成本處理。
二、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貨物,一律在委托方退(免)稅。生產企業(包括1993年12月31日以后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下同)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含擴散產品、協作生產產品、國家稅務局國稅發[1991]003號文件規定的高稅率、貴重產品)和外貿企業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貨物可給予退(免)稅,其他企業委托出口的貨物不予退(免)稅。1993年12月31日前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委托出口的貨物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或退稅,應計入產品成本處理。
委托方在申請辦理退(免)稅時,必須提供下列憑證資料:
(一)“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格式附后)。“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由受托方開具并經主管其退稅的稅務機關簽章后,由受托方交委托方。代理出口協議約定由受托方收匯核銷的,稅務機關必須在外匯管理局辦完外匯核銷手續后,方能簽發“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并在“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上注明“收匯已核銷”字樣。“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印制。
(二)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受托方將代理出口的貨物與其他貨物一筆報關出口的,委托方必須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復印件。
(三)“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代理出口協議約定由受托方收匯的,委托方必須提供受托方的“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受托方將代理出口的貨物與其他貨物一筆銷售給外商的,委托方必須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復印件。
(四)代理出口協議副本。
(五)提供“銷售帳”。
三、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自營出口的自產貨物,凡在1994年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031號文件第七條第(二)款和國稅發[1995]012號文件有關規定的“免、抵、退”的辦法辦理出口退稅的,今后直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的貨物,一律免征本道環節的增值稅,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17%或13%的稅率與本通知第一條列明的稅率(簡稱退稅率,下同)之差乘以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折人民幣的金額,計算出出口貨物不予抵扣或退稅的稅額,從全部進項稅額中剔除,計入產品成本。剔除后的余額,抵減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出口貨物占當期全部貨物銷售額50%以上的企業,對一個季度內未抵扣完的出口貨物的進項稅額,報經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批準可給予退稅;出口貨物占當期全部銷售額50%以下的企業,當期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必須結轉下期繼續抵扣,不得辦理退稅。
抵、退稅的計算具體步驟及公式為:
當期不予抵扣或退稅的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增值稅條例規定的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全部進項稅額-當期不予抵扣或退稅的稅額)-上期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出口貨物占當期全部貨物銷售額50%以上的企業,若當期(季度末)應納稅額為負數,按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031號文件第七條第(二)款和國稅發[1995]012號文件規定的公式計算應退稅額。
四、小規模納稅人自營和委托出口的貨物,一律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或退稅。
五、在1994年未按照“抵、免、退”辦法辦理出口退稅的生產企業(不含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今后直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的貨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稅的規定征稅,然后由主管出口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在國家出口退稅計劃內依本規定第一條列明的退稅率審批退稅。納稅和退稅的計算公式為:
當期應 當期內銷貨物 當期出口 外匯人民 征稅 當期全部
納稅額= 的銷項稅金 +貨物離岸價× 幣牌價 ×稅率-進項稅額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率
六、對非保稅區運往保稅區的貨物不予退(免)稅。保稅區內企業從區外購進貨物時必須向稅務機關申報備案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有關內容,將這部分貨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可按本規定辦理出口退(免)稅。
七、1994年1月1日實行新的出口退稅辦法后,國內企業報關銷售給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以“來料加工”、“進料加工”報關購進的貨物,不予退稅。
八、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必須單獨設帳核算購進金額和進項稅額,如購進的貨物當時不能確定是用于出口或內銷的,一律記入出口庫存帳,內銷時必須從出口庫存帳轉入內銷庫存帳。征稅機關可憑該批貨物的專用發票或退稅機關出具的證明辦理抵扣。
九、本規定從1995年7月1日起執行。此前的規定與本規定有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