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稅函[2008]121號
頒布時間:2008-03-06 15:23:25.000 發文單位:新疆地方稅務局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地方稅務局,各地、州、市地方稅務局,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直屬征收局、稽查局:正保會計網校
2008年1月29日, 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做好2007年度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8〕85號)。文件規定:“按照有利于納稅人的原則,匯算清繳的期限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執行,即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請各地按照此文件規定的匯算清繳期限執行,匯算清繳工作總結報告及《匯算清繳匯總表》于2007年7月10日前上報區局(所得稅處)。
二〇〇八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