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國稅二發[1998]2號
頒布時間:1998-01-15 00:00:00.000 發文單位:河北省國家稅務局
石家莊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航空油料總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7]670號)轉發給你局,請遵照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航空油料總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1997年12月12日 國稅函[1997]67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近接中國航空油料總公司《關于請求協調解決1996年度所得稅有關問題及1997年度所得稅繳納問題的請示》(中航油[1997]109號)。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民航總局直屬企業繳納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6]134號)的有關規定,考慮到中國航空油料總公司經營管理體制和財務管理制度正處于改革過程中,以及該總公司和所屬公司1996年度企業所得稅已由總公司匯總在北京繳納的實際情況,經研究,現通知如下:
各地在納稅檢查時,可根據該總公司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匯總納稅完稅證明,對其所屬企業1996年度已由總公司匯總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不再就地補繳,以避免重復納稅;中國航空油料總公司及所屬公司,從1997年度起,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由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