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國稅二發[1998]13號
頒布時間:1998-03-18 00:00:00.000 發文單位:河北省國家稅務局
各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檢查處罰起始日期的批復》(國稅函[1998]63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檢查處罰起始日期的批復
國稅函〔1998〕63號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年終匯算清繳檢查處罰起始日期的請示》(京地稅企〔1997〕557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有關規定,納稅人應按照規定期限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對年度企業所得稅的檢查,宜在納稅人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之后進行。這種檢查(包括匯算清繳期間的檢查和匯算清繳結束后的檢查)查補的稅款,其滯納金應從匯算清繳結束的次日起計算加收,罰款及其他法律責任,應按征管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