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國稅二發[1997]72號
頒布時間:1997-12-25 00:00:00.000 發文單位:河北省國家稅務局
各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財政部《關于金融保險企業計稅工資問題的批復》(財稅政字[1997]268號)轉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財政部關于金融保險企業計稅工資問題的批復
財稅政字[1997]268號
財政部駐深圳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深圳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財政部駐深圳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關于金融保險企業是否實行工效掛鉤的請示》〈財駐深監字[1997]37號) 收悉。經商國家稅務總局,現批復如下:
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保險企業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27號) 規定:國家對金融、保險企業實行計稅工資制。計稅工資的具體標準,在財政部規定的限額內,由省級人民政府規定,企業實際發放工資超過計稅工資標準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予以調整。該政策適用于我國境內所有地區的金融、保險企業。因此,地方政府批準金融、保險企業實行的工資政策(含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辦法)所發放的工資總額,如果超過計稅工資限額,其超出部分應嚴格按照現行規定作納稅調整處理。
請遵照執行。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