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稅二字[1994]024號
頒布時間:1994-10-10 00:00:00.000 發文單位:新疆地方稅務局
根據自治區財政廳等六部門以新財(商)字(1994)聯合通知下發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以棉補糧”基金征集辦法》,現將“以棉補糧”基金提取、解交的會計處理辦法通知如下:
(一) 棉花收購單位提取“以棉補糧”基金時:
借:商品采購
貸:現金(付給棉農的棉花收購款)
貸:其他應付款——以棉補糧基金
(二) 棉花收購單位將“以棉補糧”基金解交當地財政部門時:
借:其他應付款——以棉補糧基金
貸:銀行存款
請依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