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稅一字[2001]2號
頒布時間:2001-01-28 00:00:00.000 發文單位:新疆地方稅務局
1、符合國家和我區產業政策的區外獨資企業,以及區外投資者出資額達到25%以上、經營期10年以上的合資合作、參股控股、收購兼并企業,或由區外投資者承包和租賃在五年以上的企業,均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2、區外投資者在我區興辦生產性企業,自生產經營之日起,5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車船使用稅和房產稅,期滿后在一定期限內,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建設期內免征土地使用稅。其中,凡在和田、喀什、克州以及國家和自治區劃定的貧困縣(包括兵團貧困團場)投資興辦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8年,期滿后在一定期限內,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興辦非生產性企業,自經營之日起,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后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3年。
區外投資企業,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興建我區基礎設施,生態環境建設和高新技術項目,自生產經營之日起,8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車船使用稅、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期滿后,在一定期限內, 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建設期內免征土地使用稅。
區外投資者在我區投資興辦農業產業化經營企業,龍頭企業加工、銷售國家規定的農產品,增值稅稅率按13%計征,超過部分由財政予以補貼。銷售自產農產品,在自治區境內銷售自產農產品的初級加工品,免征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