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稅二[1992]19號
頒布時間:1992-01-1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稅務局 北京市民政局
各區、縣分局(區、縣稅務局)、燕山分局、各區、縣民政局:
現將國家稅務局、民政部國稅發(1990)139號《關于縣以上民政部門對所舉辦的社會福利企業減免稅金提取問題的通知》和國稅函發(1991)524號《國家稅務局關于縣以上民政部門對所舉辦的社會福利企業減免稅金提取問題的補充通知》轉發給你們,并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市民政局和各區、縣民政局可以從其直接投資興辦的社會福利企業減免稅金中提取10%,做為專用基金使用。
二、市、區(縣)民政部門集中的減免稅金,其使用范圍原則上按照國稅發(1990)139號文件規定執行。
三、市、區(縣)民政部門集中的減免稅金,應事先制定使用計劃,送同級稅務部門審查后,才能使用。年終要對其集中的減免稅金的提取、使用、結存情況編制決算,報上級民政部門審核批準,抄送同級稅務部門。稅務部門要對集中的減免稅金進行監督、管理和檢查。
四、市、區(縣)屬民政部門直屬企業,應按統一規定設置“免稅基金”科目。經稅務部門批準或按政策規定減免的所有稅金,都應在本科目核算。
五、區、縣級以下福利企業(不包括區、縣級企業),集中的減免稅金問題,仍按照市稅務局、市民政局(86)民生字第418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六、本通知從1992年1月1日起執行。過去規定凡與本通知相抵觸的,一律停止執行。
1992年1月10日
國家稅務局關于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對所舉辦的社會福利企業減免稅金提取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0〕1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民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民政局:
為了更有效地發揮減免稅金在促進社會福利企業技術進步、發展生產上的作用,增強民政主管部門參與宏觀經濟管理的能力,推動社會福利企業的健康發展,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民政部門可從所屬社會福利企業減免的稅金中提取一定比例集中使用,現規定如下:
一、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可從其直接投資興辦的社會福利企業減免稅金中提取10%,但對虧損的減免稅企業不得提取。
二、凡按《關于嚴格減稅、免稅管理的規定(試行)》辦理,并轉入社會福利企業單獨設立帳戶核算的各類減免稅金,作為計算提取的基數。
三、按年度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束后,一次提取,不得預提。
四、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從所屬社會福利企業提取的減免稅金,是有特定用途的專用基金,應在銀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其使用范圍限于如下幾項:
(一)社會福利企業技術改造項目投資;
(二)微利、虧損社會福利企業的扶持資金和虧損彌補;
(三)社會福利企業的流動資金補充;
(四)社會福利企業舉借銀行貸款的貼息;
(五)社會福利企業其它發展生產支出;
(六)國家稅務局允許的其它項目開支。
五、提取的減免稅金由縣以上各級民政部門掌握,在所屬社會福利企業間調劑使用,不得層層提留,不得用于行政性及非生產性支出。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要在年終,將當年提取、使用、結存減免稅金的情況編制決算,報送同級稅務部門,自覺接受稅務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檢查。
六、本通知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