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稅一字[1985]559號
頒布時間:1985-07-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稅務局
各分局、縣稅務局:
現將財政部(85)財稅字第225號《關于石化總公司所屬企業征稅問題的補充規定》轉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一九八五年八月十五日
關于石化總公司所屬企業征稅問題的補充規定
(85)財稅字第2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西藏不發),重慶、武漢、沈陽、大連、哈爾濱、西安、廣州市稅務局;加發:南京市稅務局:
一九八四年十月十九日國務院以國發(1984)142號文件批轉了中國石油化工總公司《關于進一步推行改革、提高經濟效益的方案》。對于“方案”中提出的幾個稅收問題,各地在執行中要求進一步明確。經與有關部門研究,現補充規定如下:
一、關于高價成品油征收產品稅的計算問題
(一)按毛利以55%稅率征稅的高價成品油,僅限于用高價原油和國家計劃內壓縮的燒用高價原油、重油加工的成品油。
(二)高價成品油應分別按照《產品稅稅目稅率表》中規定的稅目(194—204),依特定的辦法計算征收產品稅。即:以該種成品油的銷售收入,減去該種成品油應分攤的銷售工廠成本后的余額作為計稅依據,依55%的稅率征收產品稅。其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產品銷售收入-產品銷售工廠成本)×55%
對于出口的高價成品油,應以成品油的平價出廠價格加成品油出口后由外貿公司結算返還給企業的差價作為銷售收入,按照上述方法計征產品稅。
在國內轉平價銷售的柴油,應以平價柴油的價格加上財政返還給企業的差價作為銷售收入,按照上述方法計征產品稅。
高價成品油的銷售工廠成本均應以企業的實際生產成本為準,不得包括利潤(或材料差異)和銷售費用。用國家計劃內壓縮的燒用重油深度加工的成品油,應以每噸深度加工重油應上繳的煤代油專用資金(360元),加重油生產成本,加重油深度加工的加工費,組成所加工成品油的工廠總成本,然后再按所加工的各種成品油進行分攤,計算出各種成品油的銷售工廠成本,按照上述方法計征產品稅。
在實際執行中,月初可先按企業計劃成本預征,月末再根據企業實際成本結算稅款,多退少補。
(三)對企業出口的高價成品油,應按照國務院國發(1985)43號文件的規定辦理,不予退免產品稅。
(四)對各化總公司所屬企業凡按毛利率55%征收產品稅后的高價油品收入免繳城市維護建設稅。
二、關于高價原油生產的化工、化纖產品的征稅問題
對于石化總公司所屬企業以高價原油生產的化工、化纖產品,按照規定的稅率納稅發生虧損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按照保本不虧的原則,給予適當的減稅、免稅照顧。
三、關于新建加工高價油煉廠的減免稅問題
對使用基本建設貸款新建的加工高價油的煉廠,在歸還貸款本息期間,其高價油品應納的產品稅,凡用于歸還貸款本息的,免予征收。對企業在規定的還款期內未還清的貸款,在延長的還款期內不再免征產品稅。
四、關于以公司(總廠)為單位計征增值稅問題
由于石化產品的稅率繁多,企業生產結構復雜,實行增值稅尚需認真進行調查研究。在未對石油化工行業實行增值稅以前,對石化總公司所屬企業仍然按照稅務總局(84)財稅字第231號文件的規定征收產品稅。
五、本規定從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