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地稅函發[1996]110號
頒布時間:1996-05-17 00:00:00.000 發文單位:四川省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96]4號關于涉外地方稅種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的規定,現就外商投資企業房地產稅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鑒于外商投資企業適用的房地產稅法為五十年代初頒布的稅種,操作性不強,各地執行口徑不盡一致,鑒此,我省外商投資企業的房地產稅,依照現行《房產稅暫行條例》以及我省對房產稅的補充規定執行。
二、外商投資企業房產稅有關優惠政策,依照《四川省鼓勵外商投資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川省地方稅務局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