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字[1983]65號
頒布時間:1983-03-09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財政部令第48號文件”規定,本文件廢止。
上海市稅務局:
滬稅政一(1983)73號文收悉。財政部(82)財稅字第348號關于外商從我國所得的利息有關減免所得稅的暫行規定第二條第五款所說“償還價款的本息”,是指購進設備,引進技術,由外商墊付款或由我方延期付款所應付給外商的價款和利息,全部用供貨償還的,才能對外商取得的利息,免征所得稅;如果只是利息部分用供貨償還,價款部分仍要現匯支付的,則仍應對其利息征收所得稅。
來文所說,你市XXX公司從美國XX公司引進年產100噸ABS樹脂的生產線和技術,如果其設備價款,利息和專有技術使用費,全部由XXX公司用產品ABS樹脂償還,可以從寬掌握,對美國XX公司收取的利息和專有技術使用費免征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