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字[1983]第271號
頒布時間:1983-09-09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財政部令第62號文件”規定,本文件失效。
廣東省財政廳,稅務局,財政部海洋石油稅務局廣州,湛江,上海,天津分局:
為了正確貫徹國家的稅收政策,現對經濟特區的企業為我海洋勘探開發石油承包作業和提供服務業務的納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在經濟特區內注冊或興辦的企業,其生產經營場所在特區之內,經營所得也來自經濟特區的,按照經濟特區有關稅收規定繳納各種稅收。
二,在經濟特區內注冊或興辦的企業,其實際經營場所在經濟特區之外,經營所得也來自經濟特區之外的(包括我海洋和大陸架),應當按照內地統一的稅收法令繳納各種稅收。
三,在經濟特區內注冊或興辦的企業,其經營場所和經營所得跨及經濟特區和經濟特區之外的,應劃分其在經濟特區內的經營所得和在經濟特區之外的經營所得,分別按照經濟特區有關稅收規定和內地統一的稅收法令繳納各種稅收。
以上請研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