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字[1982]143號
頒布時間:1982-10-14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財政部令第62號文件”規定,本文件失效。
最近接到一些地區和部門來函反映,同外商簽訂購進設備引進專有技術合同,由外商為設備的安裝使用提供設計和提供設備制造,維修圖紙資料所收取的費用,應否計入專有技術使用費收入征收所得稅問題,要求給予明確。現根據財政部1982年5月8日(82)財稅字第109號關于對專利權,專有技術收入征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明確如下:
一、對于同外商簽訂技術引進合同,只受讓專有技術使用權,外商為提供該項技術的使用所收取的圖紙資料費,技術服務(包括技術指導和技術咨詢)費和人員培訓費,是整個技術貿易合同價款的組成部分,應列為專有技術使用費收入,一并計算征收所得稅。
二、購進國外設備,外商為設備的安裝使用提供土建設計和工藝設計所收取的設計費和外商提供的設備制造,維修圖紙資料所收取的費用,可以不并入專有技術使用費征收所得稅。
三、對于為專有技術的使用提供圖紙資料所收取的費用與為設備的安裝使用和制造,維修提供圖紙資料所收取的費用,不能正確劃分清楚的,應全部并入專有技術使用費收入征收所得稅。
四、過去各省,市,自治區稅務局對一些技術引進合同的稅收問題已經作出解釋處理的,如與以上解釋不一致,可以不再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