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府發[1986]73號
頒布時間:1986-04-1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國務院國發[1986]3號《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通知》已印發各地。現結合我省實際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條例》第一條所稱“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是指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發給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業戶。
個體合作經營、合伙經營以及聯戶辦企業,凡未建立固定資產折舊、公共提留和勞動積累三項制度,實行民主管理和按勞分配或按股分紅制度的,暫按城鄉個體工商業戶辦法征收所得稅。
二、根據《條例》第四條規定,具體加征辦法為:全年所得額超過五萬元至七萬元的部分,按應征所得稅額加征百分之十;超過七萬元至九萬元的部分,按應征所得稅額加征百分之二十;超過九萬元至十一萬元的部分,按應征所得稅額加征百分之三十;超過十一萬元以上的部分,按應征所得稅額加征百分之四十。
三、根據《條例》第五條規定,對下列納稅人免征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
1、屬于民政部門優撫、救濟的對象,如孤老、殘疾人員和烈屬本人及其家庭成員直接從事個體生產經營的業戶;
2、某些社會急需,勞動強度較大而收入低的業戶,如理發、修鞋、補鍋、縫補、拆洗、家庭服務等;
3、未達到營業稅起征點的業戶。
對生產經營受到非常損失或因其他特殊情況,納稅確有困難的業戶,由本人申請經過縣(市、區)稅務機關批準,給定期減稅、免稅照顧。
四、根據《條例》第十條的要求,我省城鄉個體工商業戶原則上都應建帳建票,凡屬個體合作經營、合伙經營、聯戶經營、雇工經營,以及平均月銷售收入達四千元或服務收入達五百元以上的業戶,必須限期建帳,要求今年內建帳面達到百分之四十。
為此,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個體勞動者協會,應積極配合協助稅務部門做好建帳工作。對超過規定建帳期限經幫助教育后,仍拒不建帳的,稅務機關可酌情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營業執照,其經營收入由稅務機關按臨時營業征稅。
對暫時建帳確有困難的業戶,經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緩立,但必須粘貼憑證,妥存備查。
五、城鄉個體工商業戶的財務、會計制度,責成省財政廳統一制訂。
貫徹執行《條例》,有利于搞活經濟,發揮稅收的調節作用,保護正當經營,促進個體工商業戶健康發展。鑒于對個體工商業戶征收所得稅,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情況十分復雜,各級政府要加強領導,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督促有關部門加強與稅務部門的協作配合,共同做好對個體工商業戶的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征收中的具體問題,授權省財政廳解釋處理。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