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稅地[2007]322號
頒布時間:2007-08-15 08:56:36.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根據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修改后的《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及有關文件精神,現將2007年度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
凡在本市城區、近郊區行政區域內,遠郊區的區、縣政府所在地(縣城)和建制鎮、工礦區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除國家和本市另有規定者外,均應依照《條例》和《辦法》的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二、土地納稅等級分級范圍
自2007年1月1日起,納稅人應按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北京市城鎮土地納稅等級分級范圍〉的通知》(京地稅地〔2007〕229號)文件中的規定執行。
三、稅額標準
自2007年1月1日起,本市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等級劃分為六級,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一級土地30元;
二級土地24元;
三級土地18元;
四級土地12元;
五級土地3元;
六級土地1.5元。
四、納稅地點
(一)納稅人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納稅人土地所在地和稅務登記地不一致的,應向獨立核算單位的稅務登記地的主管地方 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三)納稅人使用的土地不屬于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范圍的,應由納稅人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五、申報納稅期限
(一)因2007年4月份征期暫緩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2007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款應在2007年10月份征期申報納稅,納稅期限為2007年10月1日至10月15日。
(二)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
1.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用地2006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稅款,納稅人應在2007年10月份征期申報納稅。
2.自2007年1月1日起,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繳納的開發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應在每年的4、10月份征期申報納稅,其中,4月份征期應以當年3月31日未售出房屋的占地面積為計稅依據,計算繳納上半年應納的稅款;10月份征期應以當年9月30日未售出房屋的占地面積為計稅依據,計算繳納下半年應納的稅款。2007年度的稅款應在2007年10月份征期申報納稅。
3.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繳納的開發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人也可以采取按各月末未售出房屋的占地面積為計稅依據,計算全年應納稅款,并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上一個年度的稅款清算。
(三)2008年度及以后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款征收仍然按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細則〉和〈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辦法〉有關條款的決定的通知》(京地稅二〔1998〕369號)文件中的有關規定執行,申報納稅期限為每年的4、10月份的前15日內。
六、申報納稅方式
納稅人在申報納稅期限內,通過自行申報方式繳納稅款。
七、土地情況的登記及變更
(一)已辦理土地情況登記的納稅人,應于2007年9月1日至9月30日,按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貫徹國家稅務總局稅務登記管理辦法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征〔2004〕423號)文件中的有關規定,辦理土地情況的變更手續,填報《房屋、土地變更情況登記表》。
(二)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應于2007年9月1日至9月30日,按照京地稅征〔2004〕423號文件中的有關規定,辦理土地情況的登記手續,按照規定填報《房屋、土地情況登記表》。
(三)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填報《房屋、土地情況登記表》時,還應填寫繳納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的有關情況。
特此通告。
詳情請查詢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網站(www.tax861.gov.cn)或12366熱線
二ОО七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