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地稅地[2007]62號
頒布時間:2007-11-23 09:07:23.000 發文單位: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各區縣稅務局、各財稅分局:正保會計網校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中涉及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政策轉知如下,請按照執行:
“二、關于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定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第二條第四款中有關房地產開發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同時廢止。
三、關于經營采摘、觀光農業的單位和個人征免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
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范圍內經營采摘、觀光農業的單位和個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觀光的種植、養殖、飼養的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中‘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規定,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關于林場中度假村等休閑娛樂場所征免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
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范圍內,利用林場土地興建的度假村等休閑娛樂場所的,其經營、辦公和生活用地,應按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五、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