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稅發[2006]261號
頒布時間:2006-09-09 17:12:07.000 發文單位: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各市、縣(市、區)地方稅務局,各市地方稅務局直屬機構,自治區地稅局直屬稅務分局、稽查局: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煤炭企業未利用塌陷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74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自治區稅務局有關城鎮土地使用稅具體業務問題的規定》(桂稅發[1990]558號)文中第一條第3款中的“煤炭企業的塌陷地在未利用之前暫緩征收土地使用稅”的規定同時廢止。
二○○六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