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稅函[2005]404號
頒布時間:2005-11-14 16:03:09.000 發文單位:安徽省地方稅務局
各市地方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部分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后加強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939號)轉發給你們,并補充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局。
一、 企業搬遷后原場地不使用的,企業申報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如下資料:
?。ㄒ唬?企業原場地的土地使用證復印件。
(二) 主管部門對企業搬遷的證明材料。
?。ㄈ?企業對原場地未加使用的情況說明。
二、 企業范圍內荒山等尚未利用的,企業申報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如下資料:
?。ㄒ唬?企業范圍內荒山等土地的土地使用證復印件。
?。ǘ?土地管理部門對企業范圍內荒山等土地面積的認定材料。
?。ㄈ?企業對范圍內荒山等土地未加利用的情況說明。
三、 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稅收政策的有關規定對企業報送的資料進行認真審核,對原因不充分、情況不清晰的應進行實地核查,必要時可要求納稅人重新舉證,做出詳細說明或進行公證。
四、 各地要督促納稅人在減免稅期間按期進行納稅申報,并注意掌握土地的重新利用情況。要進一步強化土地使用稅稅源管理,設立土地使用稅減免稅臺帳,加大跟蹤管理和檢查力度,使后續管理工作切實落實到位。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