瓊財稅[1990]地字第7號
頒布時間:1990-01-12 00:00:00.000 發文單位:海南省財政稅務廳
現將國家稅務局[1989]國稅地字第140號《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補充規定》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情況對該規定的第五、六、七、八、十一、十三等6條 提出貫徹意見如下:
一、關于農貿市場用地應否征稅問題,根據《海南省城鎮土地使用稅施行細則》第七條的第四點規定,對農貿市場用地可給予免征土地使用稅。
二、關于對房地產開發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征稅問題,據我省目前情況,房地產開發事業正在發展,考慮到商品房出售之前納稅的困難,同意對商品房在未出售前的一年內(按納稅年度計)免征土地使用稅;超過一年的,不管該商品房是否銷售,應按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
三、關于對落實私房政策后,房產權已歸還房主,但由于各種原因,房屋仍由原住戶居住,并且住戶仍按房管部門規定租金標準向房主交租金的,對這類房屋用地可給予減半征收土地使用稅;如房主按目前市價收取租金的,應按規定全額征收土地使用稅。
四、對企業廠區的安全防范用地可比照油庫、炸藥庫的安全用地給予免征土地使用稅。
五、根據《海南省城鎮土地使用稅施行細則》第七條 的第六點規定,對企業的鐵路專用線、公路等用地,在企業廠區內可給予免征土地使用稅的照顧。
六、關于對企業范圍內的經常化用地,原則上應征收土地使用稅。但考慮到我省各市、縣企業廠區的綠化較差,為搞好環境保護工作起見,對企業廠區內的綠化用地暫緩征收土地使用稅。
以上意見與國家稅務局關于土地使用稅補充規定的其余7條規定,請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