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稅四字[1989]24號
頒布時間:1989-01-28 00:00:00.000 發文單位:云南省稅務局
各地、州、市稅務局,大理、個舊市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局(88)國稅地字第015號《關于檢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省局擬定了《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局。
附件: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
一、關于納稅人的確定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繳納;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繳納;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其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比例分別計算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關于大、中、小城市的解釋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門登記在冊的非農業正式戶口人數為依據,按照國務院頒布的《城市規劃條例》中規定的標準劃分。現行的劃分標準是:市區及郊區非農業人口總計在50萬以上的,為大城市;市區及效區非農業人口總計在20萬至50萬的,為中等城市,市區及郊區非農業人口總計在20萬以下的,為小城市。根據省人民政府云政發(1988)217號文件中《云南省土地使用稅稅額表》的規定,我省畹町市按二類縣稅額征收土地使用稅。
三、關于人民團體的解釋人民團體是指經國務院授權的政府部門批準設立的或登記備案并由國家撥付行政事業費的各種社會團體。
四、關于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的解釋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是指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經費、實行全額預算管理或差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不包括實行自收自支、自負盈虧的事業單位。
五、關于免稅單位自用土地的解釋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是指這些單位本身的辦公用地、公務用地、職工居住用地。
宗教寺廟自用的土地,是指舉行宗教儀式和寺廟內的宗教人員生活用地。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參觀游覽的用地,及其管理單位的辦公用地。
上述單位用于生產經營、出租房屋及其它用地,以及影劇院、飲食部、茶室、照像館等,不屬于免稅范圍,應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六、關于直接用于農、林、牧、牧、漁業的生產用地的解釋直接用于農、林、漁的生產用地,是指這些單位直接從事于種植、養殖、飼養等的專業用地。對不屬于上述規定的農副產品加工場地,生活、辦公用地、以及其他生產經營和出租房屋用地,應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七、關于征用的耕地與非耕地的確定征用的耕地與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機關批準征地的文件為依據確定。
八、關于納稅地點的確定對納稅人使用隸屬于兩個以上地域的土地(包括跨地區或跨省的),納稅人應在土地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土地使用稅;對財務不實行獨立核算而實行報帳制的納稅人,應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撥款,在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繳納土地使用稅。
九、關于城市房管部門經租公房用地的征免稅問題房管部門經租的公房用地,凡土地使用權屬于房屋部門的,應由房管部門繳納土地使用稅。為了配合城市住房改革,在房租改革調整前,對房管部門經租的居民住房用地暫不征收土地使用稅。
十、關于企業辦的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自用土地征免稅問題對企業辦的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土地能與企業其它用地明確劃分的,可以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集體、個人舉辦的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十一、關于個人所有房屋用地征免稅問題個人所有居住的房屋用地及院落用地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個人所有房屋用地用于生產經營或出租房屋等用地,應照征土地使用稅。
十二、關于民政部門舉辦的社會福利單位征免稅問題民政部門為安排殘病人員而舉辦的社會福利單位用地,按規定應征收土地使用稅。
對納稅有困難的,按稅收管理體制規定報經批準后,可給予一定時間的減免稅照顧。
十三、關于市政設施用地免稅問題納稅單位征用的土地中用于市政街道等公共設施的土地,憑市政建設部門的證明,經當地稅務部門核實,可比照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的規定,免征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