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稅四字[1990]63號
頒布時間:1990-04-21 00:00:00.000 發文單位:云南省稅務局
各地、州、市稅務局,大理、個舊市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局(89)國稅地字第140號《關于印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省局擬定了《云南省稅務局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局。
附件:云南省稅務局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
一、關于對免稅單位與納稅單位之間無償使用的土地應否征稅問題對免稅單位無償使用納稅單位的土地(如公安、海關等單位使用鐵路、民航等單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對納稅單位無償使用免稅單位的土地,納稅單位應照章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關于對基建項目在建期間的用地應否征稅問題對基建項目在建期間使用的土地,原則上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但對有些基建項目,特別是國家產業政策扶持發展的大型基建項目占地面積大,建設周期長,在建期間又沒有經營收入,為照顧其實際情況,對納稅確有困難,需要減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稅的,按照稅收管理審批權限,報省稅務局審批;對已經完工或已經使用的建設項目,其用地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
三、關于集貿市場(農貿市場)用地應否征稅問題在征稅范圍內的集貿市場(農貿市場)用地,按規定應征收土地使用稅。但考慮到我省集貿市場發展不平衡的實際情況,為了促進商品流通和集貿市場的發展,對集貿市場(農貿市場)用地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稅,由地、州、市稅務局根據具體情況自行確定。
四、關于對房地產開發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應否征稅問題凡房地產開發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均應按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個別納稅確有困難的,按照稅收管理審批權限,報省稅務局審批。
五、關于對落實私房政策后已歸還產權,但房主尚未能收回的房屋的用地,可否給予減免稅照顧問題原房管部門代管的私房,落實政策后,有些私房產權已歸還給房主,但由于各種原因,房屋仍由原住戶居住,并且住戶仍是按照房管部門在房租調整改革之前確定的租金標準向房主交納租金。對這類房屋用地納稅確有困難的,報地、州、市稅務局批準,給予定期減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稅的照顧。
六、關于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應否征稅問題對于各類危險品倉庫、廠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對于倉庫庫區,廠房本身用地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
七、關于關閉、撤銷企業占地應否征稅問題企業關閉、撤銷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如土地轉讓給其他單位使用或企業重新用于生產經營的,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
八、關于對搬遷企業的用地應如何征稅問題企業搬遷后,其原有場地和新場地都使用的,均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原有場地不使用的按照稅收管理審批權限,報省稅務局批準,可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如原有場地轉讓給其他單位使用或重新恢復使用的,均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
九、關于對企業的鐵路專用線、公路等用地應否征稅問題對企業的鐵路專用線、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規定者外,在企業廠區(包括生產、辦公及生活區)以內,專為企業自用的,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在廠區內、外、凡與社會公共用的鐵路、公路占地,經當地稅務機關核實后,可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十、關于企業范圍內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應否征稅問題企業范圍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經當地稅務機關核實后,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雖已利用,如在荒山上采石、取土以及采石、取土后的廢墟地,經當地稅務機關核實后,也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十一、關于對企業綠化用地、公園等應否征稅問題對企業廠區(包括生產、辦公及生活區)以內的綠化用地,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對廠區以外的公共綠化用地和社會開放的公園用地,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鑒于我省部份企業廠內亦有向社會開放的公園的實際情況,為了照顧企業的實際困難,對企業廠區內向社會開放的公園,經當地稅機關核實后,也可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十二、關于既有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又有其他經費來源的單位如何劃分征免稅問題對這類單位,應按其人員占經費的比例,確定征免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