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稅四字[1989]108號
頒布時間:1989-10-28 00:00:00.000 發文單位:云南省稅務局
各地、州、市稅務局,大理、個舊市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局(89)國稅地字第089號文件第六條規定,結合我省煤炭企業的實際情況,現對我省地方煤炭企業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規定如下:
一、煤礦企業
(一)煤礦企業的廢渣場、矸石山、排土場用地,防排水溝用地,礦區辦公,生活區以外的公路、鐵路專用線,輕便道和輸鹵、輸變,電線路用地,火炸藥庫庫房外安全區用地,向社會開放的公園及公共綠化帶用地,暫免征土地使用稅。
(二)煤礦企業的塌陷地、荒山,在未利用之前,暫緩征收土地使用稅。
(三)煤礦企業的報廢礦井占地、經煤礦企業申請,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可以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但利用報廢礦井搞工商業生產經營或用于居住的占地,仍應按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
(四)除上述各條列舉免稅的土地外,其他在開征范圍內的煤礦生產及辦公、生活區用地,應按照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但考慮對我省地方煤礦企業大部分屬國家政策性虧損,為了照顧其實際困難,扶持煤炭工業生產發展,對我省地方煤礦企業,包括省、地、縣國營煤礦和鄉鎮集體、個體煤礦的生產及辦公、生活區用地,從1989年1月1日起至1990后年底止,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但對煤礦企業在開征范圍內從事其它工商業生產經營用地,則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
二、除煤礦以外的其它煤炭企業的生產、生活及辦公用地,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個別納稅有困難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辦理。
三、對中國統配煤礦總公司所屬的一平浪煤礦、羊場煤礦、來賓煤礦、田壩煤礦的生產及辦公、生活區用地,1989年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