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9-08-04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貴州省貴陽市土地管理局
(1989年8月4日貴陽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一條 城市土地屬國家所有。為了運用經濟手段,加強城鎮個人所有自住房及院落用地的管理,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個人所有自住房及院落用地,均須按本辦法規定繳納土地使用費。
第三條 土地使用費按年計收,每年每平方米收取標準:云巖、南明區一元;花溪、烏當、白云區五角。當年不交的,按日加收土地使用費總額1%的滯納金。
第四條 城鎮個人所有自住房及院落用地土地使用費,本人申報,經土地管理部門登記發給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按證記載面積計收;未登記發證的,暫按自報面積收取,待核實登記發證后,再按該證記載面積計收。
第五條 土地使用費,云巖、南明區,由市土地管理局收取;花溪、烏當、白云區,由區土地管理局收取。
第六條 土地使用費由市、區土地管理局在銀行專戶儲存,用于發展土地管理事業及土地管理部門的必要開支,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七條 稅務部門對城鎮個人所有自住房及院落用地征收土地使用稅后,土地使用費即停止收取。
第八條 本辦法由市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