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稅三字[1989]983號
頒布時間:1989-12-09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稅務局
各區、縣分局(區、縣稅務局)、燕山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局(89)國稅地字第130號《關于對三線調整企業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復函》轉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1989年12月9日
國家稅務局《關于對三線調整企業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復函》
(89)國稅地字第130號
國務院三線建設調整改造規劃辦公室:
你室國三函[1989]25號《關于對三線調整企業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函》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凡新征用的土地,如果是耕地,應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如果是非耕地,則應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三線調整企業新址使用的土地也應按此規定比理。
二、新址使用后,原場地如未轉讓的,按照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精神,應照章繳納土地使用稅。如原場地不再使用的,報請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批準后,可以暫免征收土地作用稅。
三、三線調整企業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應由企業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審核后,報我局批準。
1989年11月29日
財政部《關于降低紡織品增值稅稅負的通知》
(87)財稅字第00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財政局、稅務局,加發南京市財政局、稅務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減輕紡織行業稅收負擔的指示,我部決定,進一步降低紡織產品的增值稅負擔,并結合這次減稅改進紡織產品增值稅征稅辦法。為此,特規定如下:
一、各類紡織產品的稅率調整為:
1.棉紡織品 14%
2.棉型滌綸紡織品 14%
3.絲及絲織品 14%
4.麻紡織品 14%
5.毛紡織品
毛針織品、毛復制品、人造皮毛 20%
其他毛紡織品 23%
6.服裝
毛料服裝 20%
其他服裝 14%
7.化學纖維 14%
8.棉條、麻條、毛條 14%
二、紡織產品的扣除項目包括為生產應納增值稅的紡織品外購的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燃料、動力、包裝物和為生產應稅紡織品所支付的委托加工費。
扣除項目屬于應稅紡織品的,按照產品所適用的稅率計算扣除稅額。其他扣除項目,一律按照14%的稅率計算扣除稅率。
三、減稅
1.外購棉紗、棉型滌綸紗生產的棉坯布、棉色織布和棉型滌綸壞布、棉型滌綸色織布暫按應納稅額減征50%.
2.對化纖用量在30%以上的毛針織品、毛復制品,人造皮毛暫減按18%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對化纖用量30%以上的其他混紡毛織品暫減按21%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3.屬于紡織復制品征收范圍的手帕和線、帶暫按應納稅額減征50%.
對上述三類紡織品所作的減稅規定,不適用于進口紡織品。
四、按本通知調減的增值稅,相應增加的利潤部分,應并入企業損益照征所得稅;擴大的企業留利按規定征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