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稅地[1989]24號
頒布時間:1989-04-21 00:00:00.000 發文單位:上海市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局(89)國稅地字第032號《關于對民航機場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規定》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本市實際情況作以下補充規定,請一并遵照辦理:
一、國家稅務局(89)國稅地字第032號規定只適用于民航機場用地,不適用其他企業內的機場用地,對上海飛機制造廠的機場仍應按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
二、對軍用機場按照軍隊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如江灣、龍華等軍用機場出租給企事業單位作堆場的,這部分出租場地仍應按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
上海市稅務局
一九八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國家稅務局關于對民航機場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規定
根據國務院發(1989)17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現對民航機場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機場飛行區(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機坪、安全帶、夜行燈光區)用地,場內外通訊導航設施用地和飛行區四周排水防洪設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二、機場道路,區分為場內、場外道路,場外道路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場內道路用地依照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
三、機場工作區(包括辦公、生產和維修用地及候機樓、停車場)用地、生活區用地、綠化用地,均須依照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
一九八九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