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地稅地[1995]52號
頒布時間:1995-11-20 00:00:00.000 發文單位:上海市財政局、地方稅務局
隨著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大量的土地進入市場,當前有較多企業,在現代企業制度試點、轉換經營機制和“三廢”市政動遷等,利用土地級差,采取將本身使用的國有土地進行置換,現對有關稅收處理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企業通過政府出讓土地使用權并與受讓方簽訂動拆遷補償合同取得的補償收入,屬于土地出讓金的部分,主要用于“七通一平”及補償企業的損失等,可暫緩征收營業稅,免征土地增值稅。
二、企業通過補繳土地出讓金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應按規定征收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但考慮原有稅收政策的連續性,對營業稅可扣除市政“七通一平”費用和停工損失后的余額計征,其停工損失每年按在冊人均定額核定,現暫定為每人每年1.5萬元。土地增值稅可扣除補繳土地出讓金(指由企業支付,如屬于受讓方支付的不得扣除)、市政“七通一平”費用和銷售稅金后的余額,按分檔稅率計征。
三、對列入市政“三廢”遷建,國家和市政重點工程動遷計劃的企業,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收入,可暫緩征收營業稅,免征土地增值稅。對現代企業制度試點企業和屬于市政府立項批準轉換經營機制、移地重建或被兼并的特殊項目,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收入,應征的土地增值稅,經財稅機關審核后,實行先征后退。
四、企業提供土地并按國家規定作價投資聯營,從聯營體稅后分得的利潤作為投資損益處理的,不征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如果企業采取參建、聯建、合作建房等形式以土地使用權換得房產,同時未用貨幣結算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由主管稅務機關對其換取的房產價值進行核定后,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收入征收營業稅(扣除項目可參照第二條),暫緩征收土地增值稅。
五、企業以土地和房產與外商合作經營,其土地和房產不作投資,也未發生轉讓,對稅后分得的利潤可憑主管外商投資企業的稅務機關出具證明,不征營業稅。如果無證明或者屬于稅前分得的利潤以及其他不論何種名義取得的收入,應作租賃收入征收營業稅,其中房產部分取得的收入還應征收房產稅。
六、關于企業所得稅的征收問題。對企業從出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補償收入,列入市政“三廢”遷建、國家和市重點工程動遷計劃的企業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收入,現代企業制度試點企業和屬于市政府立項批準轉換經營機制、移地重建或兼并的特殊項目,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收入,可由財稅機關審核后暫免征企業所得稅,對其他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財務制度規定,扣除相關的成本、費用、稅金和損失后的余額,應轉作其他業務利潤計征企業所得稅。
七、以上企業是指除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外的內資企業,對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有類似置換土地使用權的情況,可比照辦理。
八、本規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執行,其中營業稅以取得收入日期為依據,土地增值稅以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日期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