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5-08-26 14:53:44.000 發文單位:遼寧省地方稅務局
各市稅務局: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結合我省情況,對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若干具體問題,在省政府頒發實施細則以前,暫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關于開征范圍和適用稅率問題城市維護建設稅在全省城鄉開征,按下列區域范圍劃分適用稅率:
1、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市區系指城市區行政區劃所轄范圍,不包括郊區。
2、納稅人所在地在縣級市市區的,稅率也執行7%.縣級市的市區系指經批準建制設立的街道辦事處的行政區域范圍。
3、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縣城系指縣人民政府駐地建制行政區域范圍,鎮系指建制鎮行政區域范圍。
4、納稅人所在地在省轄市各郊區的,稅率為5% 5、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縣城、鎮以外的較大工礦區或經濟比較繁榮、相當于市區規模的郊區,按上述適用稅率執行稅負明顯不合理的,其適用稅率可由市稅務局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報省稅務局備案。
二、關于納稅地點和期限問題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地點、期限與其計稅依據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相同,在繳納這三種稅時同時繳納。
納稅人流動經營、無固定納稅地點,在產(商)品銷地納稅的(如行商、臨時經營等),按納稅地適用稅率就地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三、關于以綜合扣稅率代扣代繳稅款問題凡實行代扣代繳營業稅、產品稅的單位,均應按扣繳單位所在地適用稅率,于代扣營業稅或產品稅的同時代扣城市維護建設稅。為簡化代扣手續,制定綜合扣稅率(小數點后保留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同時代扣營業稅(或產品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代扣單位在解繳稅款時按比例劃開分別填寫繳款書解繳入庫。
四、關于個體業戶按定額納稅問題對以定期定額方法納稅的個體業戶,按其應納的營業稅(或產品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一并定額征收,已定定額尚未包括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應重新調整。征收單位匯總繳款時,按所占比例分別填寫匯總繳款書解繳入庫。
在集市上使用《各項稅收完稅證》、《定額完稅證》征稅,亦比照辦理。
五、關于減免退稅問題依照稅法和稅收管理體制規定減征或免征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時,同時減征或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
對已繳入庫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按規定辦理退稅時,同時辦理城市維護建設稅的退稅,但對以稅還貸、代扣代繳稅款、集市貿易稅收、個體業戶定期定額繳納的稅款依照有關規定辦理退稅時,已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均不予辦理退稅。
以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歸還貸款的,應按還貸的稅額照征城市維護建設稅。
六、關于影響國營企業合理留利問題對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后保證不了一九八三年合理留利水平的國營企業,應按第二步利改稅有關政策規定辦理。對集體企業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后由盈利變為虧損的,只對生產高稅率產品(煙、酒、糖精、汽油、化妝品)的,由企業提出申請,經稅務機關核準,可比照對國營企業的規定給予適當減、免稅照顧。
七、關于進口產品免稅問題納稅人進口產品,由海關代征產品或增值稅的,不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八、關于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暫不納稅問題在華的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未實行第二步利改稅,因此暫不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九、關于加強征稅問題對依照規定加成征收營業稅的,按加成后征收的營業稅總額計算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十、關于補稅、罰款問題按規定補征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或罰款的,同時補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或處以同樣倍數的罰款。
十一、關于加收滯納金問題對逾期未繳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除限期追繳外,分別依照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滯納金率,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金。
十二、關于計提手續費問題對以綜合扣稅率扣繳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按代扣代繳營業稅計提手續費的比例,一并計提手續費給扣繳單位。
十三、關于在集貿市場上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縣、區稅務機關應按現行集貿市場稅收和地方稅收的分成比例計備考成收入,縣(區)與鄉、鎮不實行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分成。
十四、關于條例的執行時間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從一九八五年一月一起執行,具體征收工作從四月一日開始。過去未征的稅款,除集市貿易稅收、代扣代繳稅款、個體工商業戶繳納的定額稅款外,均應從一月一日起按實際繳納的三種稅稅額計算應納稅額,補繳入庫。
十五、關于業務分工問題城市維護建設稅由主管地方稅的科(處)負責稅政業務指導工作,各市、縣、區稅務局要適當充實力量,加強領導,培訓干部、宣傳政策,做好開征工作,并建立必要的手續制度,做好日常征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