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地稅函[2003]243號
頒布時間:2003-08-15 00:00:00.000 發文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結合烏魯木齊市近幾年行政區劃的調整、政府更名、遷址、鄉改鎮等實際情況。經研究,現將部分地區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調整如下:
1、達板城鎮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由百分之一調整為百分之五。
2、安寧渠鎮、水西溝鎮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由百分之一調整為百分之五。
3、原南山礦區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由百分之五調整為百分之一。
4、其他地區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仍按原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