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稅發[2003]20號
頒布時間:2003-03-11 00:00:00.000 發文單位: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各市、縣(市、區)地方稅務局、財政局、教育局,人民銀行省內各市中心支行、各縣(市)支行、國家金庫、杭州市區各代理支庫,省地方稅務局直屬一分局(不發寧波):
為進一步規范教育費附加的征管工作,根據省委、省政府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清理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要求,對絲綢、紡織特困企業教育費附加減免問題,作出如下規定:
一、浙江省教育委員會、浙江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浙江省分行、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提高城鎮教育費附加計征率及調整分成辦法的通知》([96]浙教計155號、[96]財預74號、[96]浙銀發567號)中第一點第二款“絲綢、紡織特困企業,按規定上繳教育費附加有困難的,報經同級財稅部門批準后,給予適當減免”的規定,予以廢止。
二、本通知從2003年3月1日起執行。